在华中某二线城市,52岁的超市老板张明生性谨慎,靠着一家社区超市攒下些积蓄。2023年春,他的老同学、房地产商人李某找到他,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,急需100万元贷款,愿以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商铺作抵押。张明碍于情面,签下抵押合同,借出毕生积蓄,却未料到,这份合同不仅未能保住借款,反而让李某的商铺落入他人之手,将张明拖入了一场抵押合同纠纷的深渊。
故事的开端:借款与抵押
李某拿出一份房产证,显示商铺位于市中心,产权清晰。他承诺,贷款3个月内还清,利息按年化10%计算,若违约,商铺归张明处置。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,约定李某以商铺为1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,并在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张明反复核查了房产证和合同条款,觉得万无一失,便将100万元转给李某,安心等待还款。
然而,3个月过去,李某只支付了1万元利息,称项目回款延迟,求再宽限两月。张明虽不悦,但见抵押登记在手,便勉强同意。到了2023年底,李某突然失联,电话无人接听,商铺也被贴上封条。张明赶到房产局查询,发现商铺已被法院查封,原因是李某欠下另一债权人150万元,商铺作为普通债权被优先执行。
危机降临:抵押权的争夺
张明傻了眼。他的抵押登记明明合法,为何商铺会被他人抢先?原来,李某在与张明签约前,已将商铺抵押给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,借款150万元,且同样办理了登记,但因登记系统更新滞后,张明的登记未显示冲突。两份抵押权并存,法院却优先执行了早登记的贷款公司,商铺被拍卖,张明的100万元眼看泡汤。
张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,以抵押合同纠纷为由,要求确认其抵押权优先,并从商铺拍卖款中优先受偿100万元本金及利息10万元。他提交了抵押合同、登记证明及转账记录,证明自己是合法抵押权人。律师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414条,强调抵押权以登记时间为序,同一财产多重抵押时,优先权依序确定。
法庭交锋:登记与优先权
庭审中,贷款公司辩称,其抵押登记早于张明,理应优先受偿,且张明未尽审查义务,应对风险自负。他们提交了早于张明的登记记录,显示时间领先3天。张明的律师则指出,李某在签约时隐瞒了在先抵押,构成欺诈,张明的抵押合同应受保护。法院调取了李某的借款记录,发现他在与张明签约前已资不抵债,刻意隐瞒商铺的真实状态。
法官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49条,认定李某的欺诈行为使张明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合同,抵押合同可撤销,但因商铺已拍卖,撤销无法执行。最终,法院判决张明的抵押权次于贷款公司,仅能从拍卖余款(50万元)中按比例受偿,实际获赔30万元,剩余80万元需向李某另行追索。然而,李某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。
结局与代价
这场官司让张明损失了70万元积蓄,超市因资金短缺关门,他和妻子不得不靠打零工维持生计。“我以为抵押是铁饭碗,没想到连碗都被抢了。”他说。而李某杳无音讯,商铺拍卖的余款也被其他债权人瓜分。
这起抵押合同纠纷揭露了多重抵押的法律风险。登记看似保障,却难防他人的隐瞒与系统漏洞。法律虽为张明指明权利,但执行的困境让他一无所有。在借贷交易中,抵押不仅是债权的护身符,更是信任的试金石。张明的故事提醒每一个放贷者:签名前多查一步,或许能避开无尽的深渊。